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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日期:2023-09-15 17:33:04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2

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以当年新生录取通知书内入学须知为准)

第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及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不予注册,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休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过治疗康复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由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安排其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治疗仍未康复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以延长保留入学资格,但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二)对持有当年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且参加生源地当年应征入伍,经地方人民武装部审核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入伍通知书的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到学校计划管理录取中心和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待退伍、复员后两年内回学校教务处和计划管理录取中心办理入学申请,应编入申请当年新生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入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教育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原则上按16学时1学分,体育按32学时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与素质拓展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要必修课。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或课程,包括公共人文素养选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职业方向选修课。

素质拓展课按《南昌理工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管理与认定办法》执行,本科生须修满6个、专科修满4个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开设全校性人文素养选修课。本科学生在四年内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选修不低于10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专升本学生每学年应当按照教学计划选修不低于4个学分的人文素养选修课。

第十条  为考核学生学习质量,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按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分数

91-100

90

81-89

80

71-79

70

61-69

60

<60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1-5.0

4.0

3.1-3.9

3.0

2.1-2.9

2.0

1.1-1.9

1.0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第三节  选修、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控制在18—30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学生应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业已自学的材料,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两门。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三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一律不予办理。重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的课程,独立开班授课;若在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为使毕业班学生按时毕业(结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或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间断听课或自修,但学生必须按照课程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课程、广告学和服装工程等专业的艺术类课程的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重修(如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教学实习、大作业、专业课实验、上机、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专任指导教师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教学和指导,并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完成的课程任务质量综合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已修学分总数不低于40学分,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在校辅修另一专业。具体按《南昌理工学院本科辅修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修读;学生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跨校修读及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成绩及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凡考核成绩均载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考试日程严格按照教务处的安排进行。开班重修、跟班重修以及辅导重修的课程都需参加课程考核。其中开班重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跟班课程考核与所跟班级同堂、同卷。辅导重修则由学院组织,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一周及以上的金工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核,单独评定成绩。两周及以上的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除成绩外,还应有评语记载。未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考核应与理论课的考核合并计算总成绩。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平时成绩包括课程实验、课外作业、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提问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考查课的成绩以平时测验为主,结合其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补考一次,无故缺考、违纪及补考不及格者,按重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参加学校的补考,补考不及格则须参加重修,体育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某些项目锻炼者,成绩以课程项目理论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各种活动,并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规范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真实、完整记载学生的学业成绩,对补考及重修成绩将在学籍档案里予以标注。学业成绩认定相关要求如下:

学生按学校要求完成课程考核取得成绩的,按实际考核分数记载成绩;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将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舞弊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籍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办理缓考手续,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允许缓考。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否则视为旷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校《学生品德分评定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进行如实记录,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处理。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某门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教务处按照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后,其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跳级。

第三十条 普通本专科生必修课(不包含体育课,下同)补考重修学分达到2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累计必修课补考重修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学生的考核成绩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应由所在学院及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留降级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和学工处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学籍变更表》,并载入本人档案。

3、留降级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交费按照新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执行。

4、留降级学生原来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及格时,经学生及家长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停学半年。停学期间,免交学杂费,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节  考勤与请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学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形势政策学习等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报学工处(部),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并告知任课教师。

 学生集体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除按个人请假规定办理手续外,请假一天以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须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周以上,须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者,并有取得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4.因社会经济发展对相关行业、专业人才需求量增加,就业前景较好的、国家人才急需的专业,由学生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专业;

5.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并附原始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分管副校长审核批准。每个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习满一学期后方可申请,具体按《南昌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习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具体充足的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6年,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为5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为7年、专科6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学生自主创业的,应出具工商登记证;

4.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期限最长为三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离校治疗和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当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就诊,以便于向投保单位理赔;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第九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或者在学习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7.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非本人申请)满足退学情形,由学生所在学院班级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书面材料送学工处(部),学工处(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被退学的学生,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釆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两周内交清在校学习期间所欠学杂费,并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 退学的学生可以凭《退学决定书》,并依据《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办法》之规定到校财务处办理退费事宜。

3.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癫痫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学校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到校办理退学手续。

4.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5.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南昌理工学院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五十三条  毕业、学位资格审核实行申请制,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学位审核同时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及学位证,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的,学校为学生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下,对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辅修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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